中共博鱼(中国)委员会关于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意见
[作者:] [日期:2020/1/6 11:58:52] [热度:17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博鱼(中国)(以下简称市建投)系统效能监察工作,促进监察对象正确履行职责,完善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效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效能监察是针对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活动过程,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监控工作。
第三条 效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效能监察与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相结合;
(二)坚持建章立制与完善内部监督相结合;
(三)坚持过程监督与重点监控相结合;
(四)坚持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与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相结合。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四条 组织领导机构。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纪委书记、相关高管人员任副主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委员的市建投效能监察委员会。效能监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
效能监察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效能监察管理制度体系;
(二)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效能监察工作;
(三)批准监察建议书,协调效能监察工作关系,处理与效能监察工作有关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效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五)组织推广和交流效能监察工作经验;
(六)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检查和指导。
效能监察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效能监察工作,包括选题立项、制订方案、组织实施、总结、评审和成果上报等;
(二)对效能监察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
(三)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等;
(四)对监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完成上级监察部门和本企业效能监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建投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子(分)公司负责效能监察的配合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配备专(兼)职监察人员;
(二)参与效能监察的选题立项、方案制订;
(三)配合效能监察的组织实施;
(四)落实监察建议;
(五)与纪检监察室共同完成效能监察总结和评审工作;
(六)完成效能监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纪检监察室具有下列权限:
(一) 要求监察对象提供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 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核实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 经主要负责人批准,责令监察对象停止损害公司资产、公司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建议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纪人员的职务;
(五)参加与效能监察工作有关的会议。 第三章 工作重点
第七条 效能监察的内容要根据市建投实际,从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易发生问题的关键领域、重要部门(岗位)入手,围绕项目管理、工程招标、重大设备(物资)采购以及质量、安全等重要方面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其主要内容是:
(一)“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民主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投融资、工程立项等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市建投相关规定;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业务计划落实情况;经济责任制指标完成及考核情况;
(三)重大项目投资、重大工程招投标程序的执行及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重要设备、原材料和物资的采购情况;
(五)不良资产的清理整顿,账销案存的资产清理,废旧物资的管理、处置等情况;
(六)大宗债权的形成和回收情况;
(七)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物资、生活福利等管理执行情况、节能减排制度、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八)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特别是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选拨任用干部执行相关规定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薪酬分配和劳动保险执行相关规定情况;
(十)基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辅设备采购等执行情况,对工程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一)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重要环节和岗位的安全制度建设和管理情况,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十二)重要项目合同履约及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
(十三)职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第四章 工作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效能监察工作从监察的范围分为专项监察和综合监察,从监察的过程分为事前防范性监察、事中跟踪性监察、事后改进性监察。
效能监察的程序一般为:
(一) 选题立项。确定效能监察项目、对象、内容,填写《效能监察立项表》,明确项目实施人和项目负责人等,并报效能监察委员会批准;
(二) 制定方案。根据批准立项项目内容进行全面统筹考虑,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和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专项监督检查组;制订专项效能监察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立项目的和依据、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工作内容及实施步骤等;
(三) 组织实施。向被监察对象发出效能监察通知,告知监察项目、时间、目的等有关事宜,提出具体要求,并及时介入开展工作;
(四) 查清问题,分析原因。对立项项目进行深入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在查清问题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各种原因,并认定有关人员责任;
(五) 整改处理。对被监察单位及其管理人员进行效能监察评价,作出结论,下达整改监察建议书,被监察对象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对监察决定有异议的,被检查的经营管理者可以在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部门申请复审;复审应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完成。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决定执行;
(六)评审总结。监察项目终结后,组织综合评审,写出效能监察报告,填写《效能监察终结报告表》,及时进行工作总结,材料搜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建投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五章奖励与惩处
第九条 效能监察委员会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向市建投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建议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
(一)企业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经营管理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
(二)监察机构认真开展效能监察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监察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避免或挽回重大国有资产损失,贡献突出的;
(四)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
(五)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十条 监察对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效能监察委员会有权对其提出批评、警告;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落实监察建议的;
(二)阻挠、拒绝监察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或提供伪证的;
(四)拒绝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其他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
第十一条 在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监察对象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在效能监察工作中,监察人员发生违纪行为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建投及各子(分)公司。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建投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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