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博鱼(中国)(以下简称市建投)干部队伍建设,切实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据中央纪委关于党内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建投实际,制定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负责人谈话制度、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和领导人员诫勉谈话制度(以下简称三项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和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从严治领导班子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教育帮助和预防警示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建投及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 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负责人谈话 第四条 谈话目的。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负责人谈话,是纪检监察部门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对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实行谈话制度,要围绕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洁从业等情况,进行交流沟通、交换意见,研究问题,共同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第五条 谈话对象。各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市建投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谈话内容。 (一)领导班子及个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决议、决定情况; (二)领导班子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单位以及分管系统部门反腐倡廉工作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个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情况,接受党内外监督情况; (四)个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介绍市建投反腐倡廉工作情况,结合实际就加强被谈话人所在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求; (六)其他需要交谈的内容。 第七条 组织形式。根据工作需要,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安排,谈话前纪检监察室同有关领导和部门取得联系,掌握有关情况,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实效性。每次谈话前应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时间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按要求进行认真准备。 第八条 注意事项。纪委负责人要从关心了解所在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反腐倡廉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入手,与谈话对象交流情况、交换意见。 (一)负责谈话的同志要树立对组织、对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以与人为善的态度,与谈话对象进行同志式的交谈; (二)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求得共识; (三)明确提出对需要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因势利导,以利改进; (四)对涉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不得随意表态; (五)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六)谈话要有记录,将谈话情况整理后定期向同级党委通报,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纪委和有关方面反映。 第三章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第九条 谈话目的。实行任前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组织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坚持教育、预防为主,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和关口前移的重要保障。通过任前廉政谈话,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职责的要求,帮助领导干部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十条 谈话对象。市建投纪委书记对各子(分)公司新进入领导班子的成员和市建投本部新任职的部门经理进行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可根据情况,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谈话内容 (一)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要求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自己,掌好权、用好权。 (二)进行民主集中制教育。要求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必须增强组织观念、政策观念和大局观念,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凡属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一定要按照决策程序要求,由集体讨论决定,决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三)进行遵纪守法教育。要求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认真学习掌握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市建投制定的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制度规定,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四)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教育。明确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任务,提高对“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认识,认真落实“一岗双责”。 (五)针对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出存在的缺点和差距,提出要求,明确努力方向。 (六)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如有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讲清楚。 任前廉政谈话的内容可根据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有所侧重。 第十二条 相关要求。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在干部任职前进行,特殊情况下在任用上岗后的2个月内进行。人力资源部须在干部任用前将拟任干部的基本情况、考察材料抄送纪委领导,以便有针对性地安排任前廉政谈话。 第四章 领导人员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谈话目的。针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不正之风,违反纪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信访举报和其他渠道掌握的一般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通过开展诫勉教育,促使他们警醒、自律、正视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防范和遏制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达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的目的。 第十四条 谈话对象。市建投纪委负责人对出现相关情况和问题的子(分)公司领导人员及本部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违反决策程序,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搞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面子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有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不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十五条 谈话形式。诫勉谈话采取指定诫勉谈话人与被诫勉谈话对象面对面谈话教育的方式进行,一般按照被诫勉谈话对象的职级,指定高于被诫勉谈话对象职级的纪委负责人为谈话人,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六条 谈话内容。 (一)谈话人向被谈话对象通报群众举报或其他渠道掌握的被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并讲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二)被谈话对象可以就谈话人所通报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检讨,并负责对需要澄清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 (三)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解释,结合所掌握的问题,对被谈话人提出有关要求或给予批评教育; (四)被谈话人对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示明确的态度和纠正的决心。 第十七条 注意事项。 (一)坚持思想教育为主,依据“治病救人”的原则,谈话人应注意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二)遵守保密性原则,注意为举报人和反映问题的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反映人的单位、姓名等,切实保护好举报人、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可能涉及构成违法违纪线索的问题,不得采用诫勉谈话的形式向当事人泄露。 (四)谈话人要允许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或澄清。被谈话人接受组织诫勉谈话,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犯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五)对需要进行诫勉教育的对象,谈话人应事先通知时间、约定地点。被诫勉谈话对象无故不得拒绝参加谈话,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谈话的应事先说明原因,由谈话人另行约定时间。 (六)应做好谈话记录,作为被诫勉教育对象今后整改纠正的对照依据,并存入党员、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八条 纪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室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投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